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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部门有哪些

发布时间:2025-11-2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中存在一些常见错误操作,可能影响鉴定进程或结果,以下为您梳理:
1. 混淆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申请部门:误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提交至医学会,或把医疗事故鉴定提交至普通司法鉴定机构,导致申请被退回,延误鉴定时机。
2. 未提前封存病历直接申请鉴定:部分患者未封存病历就申请鉴定,若医疗机构篡改病历,会导致鉴定依据不真实,最终结果可能不利于患者。
3. 提交材料不完整或虚假:申请时遗漏关键医疗记录(如手术记录、护理记录),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,会被鉴定机构要求补正材料,甚至终止鉴定程序。
若您曾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或担心申请过程中出现疏漏,可及时咨询律师,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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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处理会受特殊情况影响,以下为您梳理常见例外情形及影响:
1. 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:若医疗机构隐匿、伪造、篡改病历,会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获取完整鉴定材料,可能终止鉴定程序。此时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,或请求法院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,无需再依赖鉴定结果。
2. 鉴定结果存在争议:若医患双方对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,患者可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申请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;若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,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,或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,这会延长纠纷处理时间,增加维权成本。
3. 涉及疑难复杂病例:如罕见病诊疗导致的损害,普通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可能因技术限制无法鉴定,此时需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鉴定(仅限医疗事故类),或寻找具备专项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,鉴定周期会显著延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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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提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部门问题,可依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具体条款明确法律依据。以下结合法规原文分析适用情况:
根据2002年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,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,需鉴定的应交由医学会组织;医患协商解决争议需鉴定的,由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。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,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直接管辖县(市)的地方医学会负责,再次鉴定由省级医学会负责。因此,医疗事故类鉴定的法定申请部门为医学会;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则需向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,该类机构需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,其鉴定范围涵盖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、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等,此为实践中补充医疗事故鉴定的常见途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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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申请部门问题,不同场景下的受理机构存在差异。以下为您详细梳理不同情况的申请途径:
1. 若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应向当地医学会申请。
2. 若需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,可向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。
3. 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鉴定,卫生行政部门会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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